事出有因事后反悔 道理讲清该赔就赔
某单位领导,大小不说,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是一把手。某一日中午酒喝得高了些,开上面包车晃晃悠悠从某村乡村公路上返回单位。车开着,心里不知道想啥哩,咣当一下,把个错车而过的三轮摩托车连人带车挂得翻扣到路边的水渠里。当下便导致摩托车毁损、骑摩托车人骨折。该领导见状,出了一身冷汗,酒也醒了。便急忙打电话呼来三五好友,七手八脚把伤者抬上车送到了正骨医院,和当事人的家属联系,趁热打铁便签订了赔偿五千元,从今永无瓜葛的“无事干约”。领导虽然是花了点钱,但总算是买的平安在,自己没事情便是洪福齐天、阿弥陀佛烧高香了。
时隔半年之久,受伤者找到了调委会。在司法所里,受伤者咨询一番,叙述了情况,我们了解了大致的情况。原来花费的医药费超过了预期估算,也可能是医生当时估得少了,也可能是医院后来费用多了,反正医院花销了四五千,下一步取钢钉还得两千元左右。找了几次某领导,人家一推六二五,说当时双方同意解决的,现在反悔没道理。受害人自己也觉得不太好意思,男子汉大丈夫又怎能说话不算数?可自己腿残了半年没干活,这取钢钉的钱又从哪儿来呢?
听完叙述,我觉得简单、好办,便应承下来,最低限度给他解决两千元医药费。但后来的事情发展却超出了我的意料。我找到了某单位的某领导,说明了要办的事情,谁知一开始还客气地递烟倒水的某领导脸一翻,大发脾气“这事我不管,想哪儿告哪儿告去!”一下子呛得我老脸无处搁,只好灰头土脸的出了门。
回到办公室,越想越气越上火,点了根烟,冷静了冷静,思谋怎样才能帮助受害者讨回公道,是起诉法院,协助受害人打官司?还是媒体曝光,臭一臭某领导?考虑再三,觉得自己还是没有给某领导讲清法律,还是没有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于是便“二返长安”,又找了上去,连续数次,次次碰壁,连个面都见不上了,何况办事呢?我突发奇想,何不写个东西,托人面呈,也许能起点效果。于是便就事论事,指出了某领导办事欠妥的几个方面:一是有能力报案不报案,应依据有关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是私人协议显失公平,从签订之时起就不受法律保护;三是走法律程序,应该承担的那些后果。一五一十,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托人送达后,某领导也许火气下去了,能够客观面对现实了,便主动约我交谈,承认了错误,言明由我全权处理,一切按法律规定办事。这样一肩托两家(调解的最高境界)双方都信任,事情就好办多了,终于以三千元的再赔偿了结此事。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永无反悔,彻底了结。
此案给我的教训是,调解这项工作变数最大,难的案子不一定难,容易的反倒麻烦,切不可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前就轻易许诺,失去自己应该掌握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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