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生农村“贿选”的表现、成因及处理对策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张桂芝
农村“两委”班子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基石。近年来,随着农村党员、群众民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换届选举竞争性明显增强的同时,伴随着“拉票贿选”、“滥发钱物”、“许诺好处”等采用不正当手段竞选的问题逐步显现,严重损害了农村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基层民主发展进程。因此,对农村“两委”选举中出现的“贿选”问题,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的高度,认真剖析根源,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遏制此种问题的发生。
一、“两委”选举中“贿选”的主要形式
从各地情况看,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主要表现为:
(一)“感情”贿选。由于村范围较小,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宗族关系又较为浓厚,这使得以感情拉拢为主要手段的贿选形式有了生存的土壤。具有代表性的表现形式为:竞选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宴请有影响力的村民、党员群众吃喝,利用“酒桌文化”融洽感情、笼络选票;运用姻亲关系以维护家族利益为借口拉拢亲朋邻里为自己投票,控制选民投票方向。这种感情贿选的特点是成本较低,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但其中不泛造成父子、夫妻、兄弟反目的后果。
(二)财物贿选。这种贿选方式是用财物换得选票。竞选人为达到当选的目的,将选票与一定物品或金钱对等,运用财物来操纵选民的投票权。主要表现为:以私下上门、捐助、发放福利等方式,给党员群众送钱送物,以小恩小惠拉取选票。这种财物贿选的特点是成本较高,效果比较直接。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这一“贿选”表现形式呈现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
(三)承诺贿选。这种贿选方式是竞选人为了达到当选目的,在选举过程中向选民不负责任的乱许诺,他们总是以诱人的利益蛊惑选民,而不管这些许诺能否兑现,也不管是否触犯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以个别口头游说、发表演说、张贴大小字报等形式,许下诺如“低价承包或一次性处置集体资产”、“协调资金、帮上项目”等违反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的承诺,而这些承诺能蒙蔽不少群众,骗取不少选票。
二、“两委”选举中“贿选”的成因分析
分析上述“贿选”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现有体制对农村干部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上存在死角,为其当选后留下了巨大“权力寻租”空间,是贿选产生的根本原因。贿选人对当选后所能获得的公共权力和经济利益是“源动力”。当选后对集体财产的随意支配、处置及在行政、人事等方面的乱作为的可能性,诱引一些村民不择手段参与竞选,从而催生了属于权力寻租的贿选行为。贿选后当选人将会加倍地将自己的贿选投入快速收回来。因此,如果没有回收的可能或没有值得回收的利益,也就不可能有贿选。如由于社区没有经济实体(土地、厂房等),所有财政收支均由上级财政统筹,在社区一级选举中不存在或者很少存在贿选的情况。
(二)农村社会中的精英利益表达渠道狭窄,是“贿选”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阐述了这样的观点: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伴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国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会被空前的动员起来,特别是一些政治和经济精英,会采取各种手段争夺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渠道。中国的农村社会经过三十年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目前农村社会利益结构分化趋于多元。改革,在培育了一批农村社会精英的同时,也激发起了这些精英的政治参与意识。然而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精英们的政治参与渠道还是相对狭窄,除人大、政协平台参政外,大多数精英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只限于村“两委”,直接导致农村治理的主导权——这一稀缺资源——的争夺激烈异常,不可避免的采取非常手段进行争夺。
(三)贿选之所以存在市场,选民的民主意识不强,对于贿选危害性认识不足是“贿选”发生的主观原因。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很大进步,但总体状况仍不乐观。对于贿选许多选民习以为常,在物质与政治权利之间选择了物质,甚至明确提出物质换权利的要求。他们在选举前都已接受过竞选人的“款待”和“馈赠”,如果自己支持的竞选者顺利当选,根本没有人会在意自身的民主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更不用说上访讨公道了。
(四)村委会选举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是“贿选”形成的制度原因。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对贿选行为的处罚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取消贿选者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资格,地方的选举办法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对“贿选”的法律界定、执法主体模糊、配套查处措施不明确、惩处方式力度不够、强制性不足,成为“贿选”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两委”选举中“贿选”的预防打击
杜绝农村“两委”选举中的“贿选”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体制结构、法律制定、制度建设、教育宣传、执行监督等多方面入手,形成综合态势。在当前形势下,“预防+打击”是执行层面最适合的方式之一。预防与打击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结合体,预防是基础,打击是先导。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教育宣传。这是最重要、最有效、最直接的预防措施。从认识对实践的能动性来讲,正确的认识是选择行为的关键。农村“两委”选举的主体是选民,民心向背是工作成败的决定因素。所以无论竞选人或普通选民,树立正确的选举观,是预防“贿选”的根本。同时也能使打击“贿选”更深入人心、合乎民意。
教育宣传应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政策,二是民主意识。法律政策包括农村“两委”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可以选择换届选举反面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说纪,使党员干部群众认识到拉票贿选造成的严重恶果。增强民主意识是教育宣传的重中之重。要着重教育选民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帮助村民真正认识贿选者的动机,即大多数都是出于经济动因,是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并且投入越大,当选后的行为也越值得忧虑。那些依靠贿选当选者只可能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来进行权钱交易,中饱私囊,而不会用于为村集体、村民服务上来。引导选民选举那些真正符合自己意愿、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
教育宣传可充分利用标语、条幅、电视、传单等形式造势,形成规模,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群众工作历来是党的工作法宝,主动地深入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
(二)制度建设。这是客观方面的重要预防措施。农村“两委”选举,竞选人是焦点,其依法依规的竞选言行是预防“贿选”的关键因素。环境改造人。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就是这个环境的主要内容。
制度建设包括两个方面:即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参选制度。当前对农村干部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上存在的死角,为其当选后留下了巨大“权力寻租”空间。要从根本上刹住贿选,治本之策在于规范村干部的权力。要明确村干部的权责,探索制定“村干部权力清单”;要还权于民,保障村民议事会、村民理财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作,落实“村务票决”;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制度、“村帐乡管”制度,把好经济关。特别是要通过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等形式,保障村民在村务中的主体地位,用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来制约村干部的决策权和其它公共权力,消灭“贿选”期望值。要依照现行法律、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参选制度,明确“贿选”标准、执行主体、认定程序、调查措施、处理方式,加大“贿选”成本,形成不敢“贿选”的制度体系。
在制度建设中,执行部门干部的责任心、执行力是重要因素;在健全制度的同时,要配套完善相关的考核、监督、问责规定。
(三)打击处理。打击是最好的预防,也是保证预防措施落实的重要保障。针对农村“两委”选举中的“贿选”,应充分发挥纪检、政法、税务、国土等多部门综合优势、运用多种手段、提前预警、形成合围态势,要坚决地执行“露头就打”“从快从严”原则。力争查处一个,教育一批,警戒几届。
在打击“贿选”中应当高度认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线索、证据的取得离不开群众,只有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充分发动群众才能保证对“贿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真正给群众一片蔚蓝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