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5日,县法院依法对一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名为“AAA白酒批发”在全国白酒批发群内发布批发汾酒的消息,并添加了微信名为“最美,雪里红”、“陌然浅笑”等客户。2022年5月以来,陈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每箱11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汾酒集团的红盖汾和黄盖汾,后通过物流公司以每箱14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系列汾酒108280元,非法获利1万元。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销售途中被查获假冒汾酒86箱,价值12100元。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保护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假冒汾酒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行业经营活动;同时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216560元,在山西省省级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汾酒系列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其标识具有专属的知识产权。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利润,生产销售假冒汾酒系列产品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从严打击力度,又要维护知识产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选择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也希望经营者不要贪图钱财,知假售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贩卖假酒、谋取暴利,获利越多,惩罚越重,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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