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依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但一些案件在开庭审理时,代理人对关键事实掌握不清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法院难以查清案件经过。
近日,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发出了该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该案中,原告为非法人组织、被告为法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是否涉及原告虚假诉讼及若非虚假诉讼则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是本案要查明的关键事实。在前两次庭审中,被告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借款支付、偿还的明细均难以清楚说明或举证。考虑到借款合同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职期间签订并履行,王某应当最为了解该合同的相关情况及款项流动的细节。为尽可能查明案件实质事实,该院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本人按照传票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同时明确告知了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王某于开庭当日准时到庭,并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法官询问。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法庭更加清晰地查明了案件的事实,经调解,双方愿意自行协商处理,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有效实施,也是对太原中院提出的“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的审判方式的有力践行,更是对民事审判做优“抓落实、创一流”活动培育计划的贯彻落实。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对法院确认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维护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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